中国爱情/剧情/悬疑电影《杀戒》
于2013年上映
由竹卿 章家瑞导演
刘恒 俞胜利 编剧
影片讲述了“假如生活欺骗了你”
你该何去何从?男主人公作为屠夫的后代
“杀猪的”始终是他甩不掉的耻辱标签
虽然他说“我的手脏但是我的心却是干净的!却阻挡不了他那高攀的婚姻出现危机
嘲笑声中
少年时的阴影被反复强化放大
男人眼中的钢琴女神和女人眼中的白马王子为争夺至亲大打出手以致走上法庭
我对《杀戒》总导演合同第八条的理解电影剧组中
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是核心问题
这个问题处理的好不好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部影片的成败
从另一个角度说
剧组中的正常运转
需要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默契配合和合理博弈
但这种默契的配合和合理的博弈离不开合同的规范
在影视制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有诸多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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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结尾、女主人公方面再做修改
其他剧情结构不做大的改动”;导演聘任合同的鉴于条款中第二条:“乙方同意并向所有投资者负责”
也是对导演权限的制约
因为投资人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不可能放弃自己在最终版本的决定权
合同的这些约定虽然不是表达的很专业和规范
并由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但鉴于条款对于合同的目的是很清楚的
作为导演
导演需要对投资人负责
这个负责不仅仅是二审法院认定的“对该条款的常规理解应当是导演依据合同完成导演工作并保证其应达到的艺术水准就是对投资人负责”
应该也包括导演应该在制片人中心的机制框架内展开工作行使权限
导演权限也要受到投资人的制约和监督
退一步讲
即便是法院的这个理解成立
那么一旦制片人发现导演无法保证其应达到的艺术水准
那么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人是否应当有救济的权利呢?显然
答案是肯定的
法院却剥夺了投资人的这个救济权利
这么解释合同意味着对投资人的不公平